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合夥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296號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合夥金等事件,曾聲請對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玖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貳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劉碧輝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