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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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26號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為新臺幣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