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24號原告祺正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穎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1人法定代理人乙○○住桃園縣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74,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3,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