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7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恐嚇案件(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2140號),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宣告刑及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依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又判決主文如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
二、本件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2140號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在卷可稽。參酌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院字第1356號解釋,認本件聲請裁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陳欣安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附表
受刑人甲○○聲請易科罰金標準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恐嚇取財│恐嚇取財│恐嚇取財│恐嚇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6.07.13│96.07.14│96.07.17│96.07.17│├──────┼───────┴───────┴───────┴───────┤│偵查(自訴)│苗栗地檢96年度偵字第4840號││機關年度案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2140號││實││││審├────┼───────────────────────────────┤││判決日期│98.02.25│├─┼────┼───────────────────────────────┤│確│法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2140號││決├────┼───────────────────────────────┤││判決│98.02.25│││確定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46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是││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是│是│是│是││數罪│││││├──────┼───────┴───────┴───────┴───────┤│備註│苗栗地檢98年度執字第914號│└──────┴───────────────────────────────┘附表
受刑人甲○○聲請易科罰金標準一覽表┌──────┬───────┬───────┬───────┬───────┐│編號│5│6│7│8│├──────┼───────┼───────┼───────┼───────┤│罪名│恐嚇取財│恐嚇取財│恐嚇取財│恐嚇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6.07.17│96.07.17│96.07.17│96.07.17│├──────┼───────┴───────┴───────┴───────┤│偵查(自訴)│苗栗地檢96年度偵字第4840號││機關年度案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2140號││實││││審├────┼───────────────────────────────┤││判決日期│98.02.25│├─┼────┼───────────────────────────────┤│確│法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2140號││決├────┼───────────────────────────────┤││判決│98.02.25│││確定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46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是││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是│是│是│是││數罪│││││├──────┼───────┴───────┴───────┴───────┤│備註│苗栗地檢98年度執字第914號│└──────┴───────────────────────────────┘附表
受刑人甲○○聲請易科罰金標準一覽表┌──────┬───────┬───────┬───────┬───────┐│編號│9│10│11│12│├──────┼───────┼───────┼───────┼───────┤│罪名│恐嚇取財│恐嚇取財│恐嚇取財│恐嚇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6.07.17│96.07.17│96.07.17│96.07.17│├──────┼───────┴───────┴───────┴───────┤│偵查(自訴)│苗栗地檢96年度偵字第4840號││機關年度案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2140號││實││││審├────┼───────────────────────────────┤││判決日期│98.02.25│├─┼────┼───────────────────────────────┤│確│法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2140號││決├────┼───────────────────────────────┤││判決│98.02.25│││確定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46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是││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是│是│是│是││數罪│││││├──────┼───────┴───────┴───────┴───────┤│備註│苗栗地檢98年度執字第914號│└──────┴───────────────────────────────┘附表
受刑人甲○○聲請易科罰金標準一覽表┌──────┬───────┬───────┬───────┬───────┐│編號│13│14│15│16│├──────┼───────┼───────┼───────┼───────┤│罪名│恐嚇取財│恐嚇取財│恐嚇取財│恐嚇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6.07.17│96.07.17│96.07.17│96.07.18│├──────┼───────┴───────┴───────┴───────┤│偵查(自訴)│苗栗地檢96年度偵字第4840號││機關年度案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2140號││實││││審├────┼───────────────────────────────┤││判決日期│98.02.25│├─┼────┼───────────────────────────────┤│確│法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2140號││決├────┼───────────────────────────────┤││判決│98.02.25│││確定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46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是││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是│是│是│是││數罪│││││├──────┼───────┴───────┴───────┴───────┤│備註│苗栗地檢98年度執字第914號│└──────┴───────────────────────────────┘附表
受刑人甲○○聲請易科罰金標準一覽表┌──────┬───────┬───────┬───────┬───────┐│編號│17│18│19│20│├──────┼───────┼───────┼───────┼───────┤│罪名│恐嚇取財│恐嚇取財│恐嚇取財│恐嚇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6.07.18│96.07.18│96.07.18│96.07.18│├──────┼───────┴───────┴───────┴───────┤│偵查(自訴)│苗栗地檢96年度偵字第4840號││機關年度案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2140號││實││││審├────┼───────────────────────────────┤││判決日期│98.02.25│├─┼────┼───────────────────────────────┤│確│法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2140號││決├────┼───────────────────────────────┤││判決│98.02.25│││確定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46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是││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是│是│是│是││數罪│││││├──────┼───────┴───────┴───────┴───────┤│備註│苗栗地檢98年度執字第914號│└──────┴───────────────────────────────┘附表
受刑人甲○○聲請易科罰金標準一覽表┌──────┬───────┬───────┬───────┬───────┐│編號│21│22│23│24│├──────┼───────┼───────┼───────┼───────┤│罪名│恐嚇取財│恐嚇取財│恐嚇取財│恐嚇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6.07.23│96.07.23│96.07.23│96.07.23│├──────┼───────┴───────┴───────┴───────┤│偵查(自訴)│苗栗地檢96年度偵字第4840號││機關年度案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2140號││實││││審├────┼───────────────────────────────┤││判決日期│98.02.25│├─┼────┼───────────────────────────────┤│確│法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2140號││決├────┼───────────────────────────────┤││判決│98.02.25│││確定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46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是││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是│是│是│是││數罪│││││├──────┼───────┴───────┴───────┴───────┤│備註│苗栗地檢98年度執字第914號│└──────┴───────────────────────────────┘附表
受刑人甲○○聲請易科罰金標準一覽表┌──────┬───────┬───────┬───────┬───────┐│編號│25│26│27│28│├──────┼───────┼───────┼───────┼───────┤│罪名│恐嚇取財│恐嚇取財│恐嚇取財│恐嚇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6.07.23│96.07.23│96.07.23│96.07.23│├──────┼───────┴───────┴───────┴───────┤│偵查(自訴)│苗栗地檢96年度偵字第4840號││機關年度案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2140號││實││││審├────┼───────────────────────────────┤││判決日期│98.02.25│├─┼────┼───────────────────────────────┤│確│法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2140號││決├────┼───────────────────────────────┤││判決│98.02.25│││確定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46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是││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是│是│是│是││數罪│││││├──────┼───────┴───────┴───────┴───────┤│備註│苗栗地檢98年度執字第914號│└──────┴───────────────────────────────┘
受刑人甲○○聲請易科罰金標準一覽表┌──────┬───────┬───────┬───────┬───────┐│編號│29││││├──────┼───────┼───────┼───────┼───────┤│罪名│恐嚇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6.07.23││││├──────┼───────┼───────┼───────┼───────┤│偵查(自訴)│苗栗地檢96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4840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實││2140號│││││審├────┼───────┼───────┼───────┼───────┤││判決日期│98.02.25││││├─┼────┼───────┼───────┼───────┼───────┤│確│法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2140號│││││決├────┼───────┼───────┼───────┼───────┤││判決│98.02.25││││││確定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46條││││├──────┼───────┼───────┼───────┼───────┤│是否為得易科│是│││││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是│││││數罪│││││├──────┼───────┼───────┼───────┼───────┤│備註│苗栗地檢98年度││││││執字第9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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