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即 賴靜慧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謄資料。(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