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法定代理人甲○○
、30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正確計算利息之利率。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書記官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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