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丙○○
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涉犯過失致死等罪,經本院以97年度交訴字第50號分案審理,惟該案已於民國97年12月12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原告於97年12月16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並於97年12月18日繫屬於本院,此有該案審判筆錄、有本院收文章戳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足憑。是原告既於上開刑事訴訟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開法條規定,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交通法庭法官黃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書記官鄭明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