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71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乙○○.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572、1949號),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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