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桃交簡附民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被告乙○○兼法定代理人甲○○
丁○○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8年度桃交簡字第360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蘇琬能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