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60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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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0四六號
上訴人乙○○即被告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九十二年訴字第六○四六號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整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
書記官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