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138號移送機關即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異議人乙○○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於民國96年5月8日所為之竹監營字第裁50-E00000000號違反交通事件裁決不服,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下同)1,800元百元以上5,400以下罰鍰;又汽車駕駛人有第53條情形者,記違規點數3點,另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未隨身攜帶駕駛執照,處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第25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鍾興昌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於民國96年5月2日17時23分許於新竹縣新埔鎮118線關埔路口前,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且未隨身攜帶駕駛執照,為新竹縣警察局新埔分局員警甲○○掣單舉發,經異議人於期限內向監理機關陳述意見表示當時號誌為綠燈轉黃燈,異議人繼續行駛通過卻為舉發員警攔停,異議人僅攜帶行車執照,未帶駕駛執照,舉發員警威脅恐嚇異議人簽收舉發違規通知單云云,惟仍經監理機關認違規事實明確,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25條第3款,分別裁處異議人罰鍰2,700元、300元,並依同條例第63條第1項第3款記違規點數3點等語。
三、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當時行進方向之號誌為綠燈轉黃燈,異議人繼續行駛通過路口後30公尺處,為舉發員警攔停,異議人僅攜帶行車執照,未帶駕駛執照,舉發員警威脅恐嚇異議人簽收舉發違規通知單,員警執行職務顯屬不當,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四、經查:
㈠、本件異議人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於96年5月2日17時23分許,在新竹縣新埔鎮118線關埔路口前,行經有燈光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為警攔停,且未攜帶駕駛執照,而經警當場舉發等事實,有新竹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交通部公路總○○○區○○○○○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各乙件附卷可稽,且異議人未隨身攜帶駕駛執照乙節,亦為異議人所不爭執(見本院96年6月13日訊問筆錄)。
㈡、異議人雖不否認有行經舉發地點之事實,惟辯稱:當時行經路口之號誌為綠燈、快轉黃燈,過完路口才變成紅燈云云,惟查:舉發員警甲○○到庭證稱:「(舉發情形?)當天另一位警員 郭家興 攔兩部車子,一部是機車,另一部是異議人計程車,是因為闖紅燈,都被郭家興攔停」、「(有無親眼看到異議人闖紅燈?)有,機車、異議人計程車先後闖紅燈,該路口已經變成紅燈,紅燈大約又過三秒之後,機車、異議人計程車才先後闖越紅燈,所以我看的很清楚」、「(為何是郭家興攔停,而不是你?)因為我們二人開一部巡邏車或是騎警用機車已經記不得,郭家興勤務是攔檢,我是警戒,我跟郭家興都有看到異議人闖紅燈」、「(攔停異議人,他有無任何表示?)因為當時郭家興去開前面那部機車的違規通知單,所以由我跟異議人說他已經闖紅燈,要他出示證件,異議人就說『你不會看、不會去查嗎』,他說他沒有闖紅燈,我接著請他出示駕照、行照,當天我們執行勤務有配槍,我沒有拔槍,因為異議人當時很情緒化、一直要離開,我說如果他走我就要開槍示警,我沒有開槍,只有手握槍枝...」等語(見本院96年6月13日訊問筆錄),足見異議人當時確有行經有燈光管制之交岔路口闖越紅燈之違規事實,異議人上開所辯顯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㈢、又交通警察掣單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列之違規事實,本質上為行政處分,係公務員基於職務上之公權力,依法就特定之具體事件所為之具公法上效果之單方面行政行為,基於公務員為公法上行為具有公信力之原則,該行政行為當可被推定為真正,其據以依法處分之事實,亦為正確無誤,本此公信原則,使勤務警員得當機處分,以達其維持交通秩序、安全之行政目的,據此,刑事訴訟法就犯罪證據有關之規定中與屬行政秩序罰之交通違規裁罰本質不合部分,自不在準用之列,從而,異議人既未就執勤警員之舉發有誤提出相關證據以供調查,本院亦查無任何證據足資證明警員有捏造事實違法取締之情事,本件異議人僅空言否認有超速行為,尚難遽予採。
五、綜上,原處分機關對異議人之前揭違規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25條第3款之規定,分別裁處罰鍰2,700元、300元,並依同條例63條第1項第3款(裁決書漏引)記違規點數3點,核無違誤,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書記官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