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47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縣民雄鄉東湖村東勢湖118號,有本院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被告傳真請假之陳報狀各1份附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榮宏
法官田玉芬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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