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5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
郭英哲 兼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2日通知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11,682元。該項補正通知已於97年9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書記官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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