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不動產買賣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111號上訴人 王添登 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 律師被上訴人 許政薰 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 律師複代理人 邱碩松 律師
傅鉅垣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不動產買賣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11月30日上午9時10分本院第10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滕允潔
法官李瑜娟法官賴劍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書記官黃千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