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5號上訴人 鄭文勝 即被告送達代收人 蔡美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 洪寬 (即原告)等4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0,2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民事庭法官陳介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書記官林長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