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7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紀宏威選任辯護人許文贊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紀宏威自民國100年1月1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紀宏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10月14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1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管安露
法官陳順輝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書記官劉竹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