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4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魏美菊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本院暫依卷內資料試算聲請人之債務總額、每月平均收入及必要支出情況:
㈠據國泰世華銀行陳報聲請人負欠金融機構債務總額為3,508,
486元(見調解卷第113頁);又據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報聲請人現欠債權額分別為128,417元、1,118,351元、198,337元、320,58
4元(見調解卷第70、71、79、105頁);再加計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所列載之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179,
648元。準此,聲請人之債務總額應約為5,453,823元。㈡聲請人自陳其目前在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龍潭廠工作
,於103年、104年薪資所得(含津貼、獎金、加班費等)分別為425,139元、429,603元(見調解卷第22、23頁),是以聲請人平均每月收入約為35,614元《(425,139元+429,603元)÷24個月,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以下均同》。
㈢又聲請人陳報其個人必要生活費用為14,900元(包括伙食費
6,000元、水電瓦斯費2,000元、電話費1,000元、交通費1,000元、日用雜支及醫療費1,500元、勞健保費及公司福利金扣款1,400元、生活預備金2,000元)。惟其中生活預備金並非必要支出,應予剔除。至於強制執行扣薪部分,若聲請人與全體債權人達成協商,或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債權人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故暫毋庸考慮之。
㈣經核聲請人現每月所得收入平均約為35,614元,扣除其必要
支出12,900元後,餘額為22,714元,再扣除最大債權銀行所提出之分180期零利率每月清償8,753元之協商還款金額後,尚有餘額13,961元。假設非屬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均同意比照上開協商方案,則就非屬金融機構債務部分,聲請人每月約需負擔10,807元《(5,453,823元-3,508,486元)÷18
0期》,足見聲請人進行前置協商似非顯有履行上之困難;且依上開計算,聲請人表示每月僅願清償1萬元亦非屬公允之更生方案,若聲請人不願再行提出更為妥適之方案,縱使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本件恐有更生程序進行至依消債條例第61條規定應行清算之程度;又倘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後,非經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全體同意,聲請人不得撤回更生之聲請。爰請聲請人審酌上情,評估是否仍要繼續聲請更生,如是,請說明為何無法與全體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聲請人每月平均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餘款為何?聲請人之還款方案是否有可調整之處?
二、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3年3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所有津貼、獎金、加班費均需列明,不能僅泛稱本薪為27,480元)。
三、釋明聲請人現居「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號」房屋係與何人同住?聲請人與同住之人係如何分攤水電瓦斯等房屋開銷?並請提出聲請人配偶103、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清單。
四、請說明聲請人名下土地及房屋市價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五、聲請人於102年及103年均有台灣富綢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利收入,請說明聲請人持有股數為何?現是否仍為聲請人之財產?市值為何?若已處分,請說明處分之時間及處分所獲利益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六、請提出伙食費、電話費、交通費、生活雜項、水電瓦斯費、勞健保福利金等必要費用相關釋明資料。並請說明電話費每月必要支出達1,000元之原因為何?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書記官莊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