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011號債權人 蔡明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黎紅圈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台端係依據票據或借款關係請求?
二、承一,如台端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則請釋明本票有無現實提示?(所謂提示,係指現實提出本票原本請求付款之意。

三、承一,如台端係依借款關係請求,請釋明:①請求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依據民法第203條之規定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②請釋明自民國107年4月15日起計算利息之依據?(按民法
第229第1項、第2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本件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
7年4月15日,則債務人自民國107年4月16日始負遲延責任)
四、債務人黎紅圈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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