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7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宗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7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宗毅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宗毅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黃宗毅於為如附表所示部分犯行期間,刑法第41條、第51條已於民國95年7月1日修正,其中刑法第41條並於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同年9月1日施行,又於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施行(期間並經大法官會議就刑法第41條關於數罪併罰逾6個月者排除易科罰金之適用,宣告失其效力之解釋)。茲分述並比較對受刑人有利之情形如下:
㈠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係規
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該條例已於98年4月29日經公布廢止)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之規定提高並折算後,為以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然修正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該條文全文雖於98年1月21日再經修正,於同年9月1日施行,惟就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無修正)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顯以修正前舊法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故本件應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
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有於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者,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
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㈢依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
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
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而97年12月30日修正、98年9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8項並規定:「關於易科罰金之規定,其應執行之刑已逾6月者,亦適用之。」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依現行刑法第41條第8項之規定,仍得易科罰金。
㈣另按「衡諸定執行刑之立法意旨,除為執行刑之方便,並係
為受刑人之利益,若受刑人所犯各罪,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不同時,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擇有利於受刑人之折算標準」(最高法院84年度台非字第452號判決要旨參照)。
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裁判後之刑期所諭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有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有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者,基於定執行刑係為受刑人之利益,自應擇有利於受刑人之折算標準適用之,亦即諭知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作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對受刑人較為有利。
三、查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罪,經本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事實,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珮琦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共6罪)│(共2罪)││││││├────────┼────────┼────────┼────────┤│犯罪日期│98年2月2日至2月9│97年3月15日至98│97年6月至12月間│││日│年5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8年度偵字│檢察署105年度偵│檢察署105年度偵│││第13903號│字第16267號│緝字第24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易字第78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簡字第160││事實審│││1867號│6號││├────┼────────┼────────┼────────┤││判決│99年2月26日│106年1月16日│106年6月8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字第78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簡字第160││判決│││1867號│6號││├────┼────────┼────────┼────────┤││判決│99年3月22日│106年5月8日│106年6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檢察署106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第4076號(編號1│字第8470號(編號│字第4137號(編號│││至8定應執行刑2年│1至8定應執行刑2│1至8定應執行刑2│││)│年)│年)│└────────┴────────┴────────┴────────┘┌────────┬────────┬────────┬────────┐│編號│4│5│6│├────────┼────────┼────────┼────────┤│罪名│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減│││││刑為有期徒刑1月││││││├────────┼────────┼────────┼────────┤│犯罪日期│97年9月至12月間│97年2月至6月間│95年8月間│││││││││││├────────┼────────┼────────┼────────┤│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5年度偵│檢察署105年度偵│檢察署105年度偵│││緝字第248號│緝字第248號│緝字第248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簡字第160│105年度簡字第160│105年度簡字第160││事實審││6號│6號│6號││├────┼────────┼────────┼────────┤││判決│106年6月8日│106年6月8日│106年6月8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簡字第160│105年度簡字第160│105年度簡字第160││判決││6號│6號│6號││├────┼────────┼────────┼────────┤││判決│106年6月30日│106年6月30日│106年6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4137號(編號│字第4137號(編號│字第4137號(編號│││1至8定應執行刑2│1至8定應執行刑2│1至8定應執行刑2│││年)│年)│年)│└────────┴────────┴────────┴────────┘┌────────┬────────┬────────┬────────┐│編號│7│8│9│├────────┼────────┼────────┼────────┤│罪名│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減│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減│││刑為有期徒刑1月│(共2罪)│刑為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銀元3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4年12月間│95年8月間│94年5月至95年3月│││││間││││││├────────┼────────┼────────┼────────┤│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5年度偵│檢察署106年度偵│檢察署105年度偵│││緝字第248號│字第506號│緝字第91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簡字第160│106年度訴字第202│106年度訴字第8號││事實審││6號│號│││├────┼────────┼────────┼────────┤││判決│106年6月8日│106年8月3日│106年10月18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簡字第160│106年度訴字第202│106年度訴字第8號││判決││6號│號│││├────┼────────┼────────┼────────┤││判決│106年6月30日│106年8月3日│106年11月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4137號(編號│字第5331號(編號│字第3352號(編號│││1至8定應執行刑2│1至8定應執行刑2│9至10定應執行刑5│││年)│年)│月)│└────────┴────────┴────────┴────────┘┌────────┬────────┬────────┬────────┐│編號│10│11│12│├────────┼────────┼────────┼────────┤│罪名│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減│有期徒刑2月,減│有期徒刑2月│││刑為有期徒刑3月│刑為有期徒刑1月│(共8罪)││││││├────────┼────────┼────────┼────────┤│犯罪日期│95年8月至9月15日│95年9、10月間│96年3、4月至98年│││間││5、6月間││││││├────────┼────────┼────────┼────────┤│偵查(自訴)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5年度偵│檢察署105年度偵│檢察署105年度偵│││緝字第91號│緝字第691號│緝字第691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8號│106年度簡字第136│106年度簡字第136││事實審│││4號│4號││├────┼────────┼────────┼────────┤││判決│106年10月18日│106年12月18日│106年12月18日│││日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8號│106年度簡字第136│106年度簡字第163││判決│││4號│4號││├────┼────────┼────────┼────────┤││判決│106年11月7日│107年1月15日│107年1月1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檢察署107年度執│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352號(編號│字第3809號(編號│字第3809號(編號│││9至10定應執行刑5│11至14定應執行刑│11至14定應執行刑│││月)│10月)│10月)│└────────┴────────┴────────┴────────┘┌────────┬────────┬────────┬────────┐│編號│13│14││├────────┼────────┼────────┼────────┤│罪名│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共5罪)│(共2罪)│││││││├────────┼────────┼────────┼────────┤│犯罪日期│97年1、2月至11、│98年7、8月間││││12月間│98年9、10月間│││││││├────────┼────────┼────────┼────────┤│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5年度偵│檢察署105年度偵││││緝字第691號│緝字第691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36│106年度簡字第136│││事實審││4號│4號│││├────┼────────┼────────┼────────┤││判決│106年12月18日│106年12月18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36│106年度簡字第136│││判決││4號│4號│││├────┼────────┼────────┼────────┤││判決│107年1月15日│107年1月1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執│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809號(編號│字第3809號(編號││││11至14定應執行刑│11至14定應執行刑││││10月)│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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