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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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2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久昱機械有限公司兼代表人張名貴被告張勝勛
林毓月 被告弘鈺企業社兼代表人 林秀碧 被告 奕凡鐵 工廠兼代表人 邱秋金 上五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絲漢德 律師
賈鈞棠 律師被告升峰企業社兼代表人 江麗珠 選任辯護人 包漢銘 律師被告京杰企業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林澔祥 被告 葉梅春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文正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於民國一○七年七月四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附表一編號9標案名稱及採購案號欄所示「米酒#3包裝線檢修工程一式000-0000-0-000」,均應更正為「米酒#3包裝線檢修0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一編號9標案名稱及採購案號欄所示「米酒#3包裝線檢修工程一式000-0000-0-000」內容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陳郁融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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