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2號原告 彭育秀 被告 葉蕓輝
彭淑禎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徐亞瑄 被告 彭國樑
彭國棟 彭玠瑜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04號分割遺產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彭吉光 之遺產,然被繼承人彭吉光所遺財產其中桃園市○○區○○段○○○號土地、 楊富段 738地號土地、同段740地號土地、同段741地號土地、同段751地號土地、同段752地號土地、同段753地號土地、同段75
4地號土地、同段755地號土地、同段756地號土地、同段
757地號土地、同段758地號土地、同段759地號土地、同段760地號土地、同段761地號土地、同段762地號土地、同段777地號土地、同段778地號土地、同段779地號土地、同段784地號土地、同段887地號土地、同段895地號土地、同段1277地號土地、富岡段1544地號土地(以上土地權利範圍如卷內遺產稅清單所示)均係繼承自訴外人 楊粉妹 之財產而與其他繼承人公同共有,有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10
8年1月14日 楊地登 字第1080000454號函及登記申請書謄本在卷可按,而訴外人楊粉妹所遺財產之分割遺產事件現於本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04號分割遺產案件審理中,本件需待上開案件確定被繼承人彭吉光繼承範圍及內容,並解消兩造與其他楊粉妹之繼承人對於 彭粉妹 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後,始得再行分割,而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書記官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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