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5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456號聲請人 楊曲虹 (即 柏舜如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9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書記官潘惠梅┌───────────────────────────────────────────────────┐│附表:102年度除字第45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240││├──┼───────────────┼──────────────┼────┼───┼────┼───┤│0002│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48││├──┼───────────────┼──────────────┼────┼───┼────┼───┤│0003│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