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22號聲請人凱富不銹鋼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惠芳 代理人 林淑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0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曾育祺法官林玉蕙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書記官洪婉菁┌────────────────────────────────────────────┐│附表:102年度除字第32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鉅豐工程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1年10月5日│42,432元│KT0000000│││ 鄭志恆 │永吉分行││││├──┼────────┼────────┼───────┼─────────┼─────┤│002│積禾企業有限公司台新商業銀行│101年10月31日│4,615元│DG0000000│││ 呂印閒 │南松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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