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勞執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執字第64號聲請人 陳淑瓊
陳宗星 林金敏 黃秀春 王秀蓮 陳水蓮 陳阿敏 林秀綿 曾金鳳 黃淑貞 洪秀蓮 洪吟 章家榮 郭重里 黃曉芳 陳嘉瀅 陳鈺穎 謝文政 游明麗 陳明達 蘇立亞 張美卿 鄭寶慧 薛松文 林國忠 藍輝煌 吳國榮 黃秋梅 劉春玲 黃家祥 張美玉 吳楊子 葉香 溫璇妗 陳厚彰 吳文淵 李玉琳 林嬋娟 楊孫鳳 蔡曉鐘 謝鐿祺 賴雲清 張雅姿 相對人聯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政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七日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如附件所示金額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3年7月7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工資及資遣費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03年7月7日調解成立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從而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書記官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