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66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清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7日以104年度訴字第466號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44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清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故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判決業於民國104年7月15日合法送達上訴人即被告李清安,被告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黃乃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卿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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