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552號原告 賴文亮 被告 李志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
5日以104年度補字第2205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8月10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8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及答詢表3紙附卷足參(見本院卷第30至33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陳映如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書記官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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