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198號再審原告 張家偉 上列當事人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4年度勞簡上字第11號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肆仟玖佰伍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費貳仟肆佰玖拾元,然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書記官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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