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2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283號原告 李金銘 被告 黃粵屏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4年度易字第6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李金銘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黃粵屏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黃粵屏被訴傷害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被告黃粵屏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李金銘對被告黃粵屏部分之起訴,其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因起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朱嘉川
法官陳威帆法官莊佩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