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暫先給付保險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24號原告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博能 訴訟代理人 陳得祿 被告 江姿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暫先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書記官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