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繼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繼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一九一號
聲請人丙○○○
丁○○戊○○己○○右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甲○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台北市○○區○○路○○號十二樓)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一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捌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智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
書記官王俊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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