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司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司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二三五號
聲請人 黃偉祥 即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人?
送達代收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欠缺法定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呈報就任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之營業所,設於台北市○○區○○路二段一五六號八樓,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公司設立登記表在卷足證,非本院轄區,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不合首揭法定要件,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惠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
書記官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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