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1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1236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呂立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陳家琪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定有明文。此所謂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係指有無配偶及民法第1138條各款血親不明之謂,如確有繼承人存在,即不得謂繼承人有無不明(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330號判決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家琪於民國89年4月24日向聲請人借貸新臺幣(下同)400,000元,現尚有352,555元未按期給付,惟被繼承人於97年6月29日死亡,聲請人經向戶政事務所查詢,查無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再查被繼承人之父、母之生死情況、設籍資料,均無從我國戶籍登記資料查知,因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不明,且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固據提出借據影本、放款帳務明細、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查詢函等為證。惟查被繼承人陳家琪於繼承開始時尚有父 陳洪博 (男、香港居民、西元0000年00月00日生、香港身分證號B139685)、母 張儉玲 (女、香港居民、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香港身分證號B139686、香港居住地址為香港九龍漆咸道266號B座6樓)、兄 陳家傑 (男、香港居民、其母張儉玲西元1995年入境時,陳家傑時年24歲),此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103年11月17日港局綜字第0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本件被繼承人陳家琪既有陳洪博、張儉玲及陳家傑為其第2、3順序之繼承人,且無事證足認陳洪博、張儉玲、陳家傑3人已死亡或有喪失繼承權、拋棄繼承等事由,是以被繼承人陳家琪繼承開始時尚無符合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況,聲請人遽為聲請選任其遺產管理人,與首揭法條規定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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