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875號原告 蘇碧卿 被告 張雅芬
德豐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申鐵 上列被告張雅芬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簡上字第5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傅明華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靖瑜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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