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665號原告 斌銓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主得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朱峻賢 律師被告達鋐電線電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鐵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月7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第民事第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書記官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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