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06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立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2年度偵字第2211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4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手機套壹只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古立人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221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就扣案仿冒商標之手機套
1只,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221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核閱前開偵查卷宗無誤。前開案件查扣仿冒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水波紋商標圖樣之手機套1只,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此經證人 趙俊堯 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且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1件附卷可資佐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核屬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廖怡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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