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53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逸斌(已歿)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份之吸管壹支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經查:本件扣案之吸管1支,其上之殘渣經鑑定結果,確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份,有台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依上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故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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