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613號原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疆平 律師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因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全國版)。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辦理登報手續,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翁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書記官莊滿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