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
理由
一、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甲○○因詐欺等罪,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本院、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江德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詐欺│脫逃│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4年04.18至94.06.14│94.07.08│94.04.13至94.06.22止│││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4年度偵字第4845號│94年度偵字第4845號│94年度偵字第3400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度易字第937號│94年度易字第937號│94年度上易字第1102號││實││││││審├──────┼──────────┼──────────┼──────────┤││判決日期│94.09.22│94.09.22│94.11.30│├─┼──────┼──────────┼──────────┼──────────┤││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4年度易字第937號│94年度易字第937號│94年度上易字第110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10.17│94.10.17│94.12.26│├─┴──────┼──────────┼──────────┼──────────┤││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4年度執字第4135號│94年度執字第4135號│95年度執字第358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強盜│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5年4月│├────────┼──────────┼──────────┼──────────┤│犯罪日期│93年7月中旬某日至94.│94.02.17至94.06.29日│94.06.21│││07.01日止│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4年度毒偵字第186號│94年度偵字第1622號│94年度偵字第1622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1370號│95年度上訴字第62號│95年度上訴字第62號││實││││││審├──────┼──────────┼──────────┼──────────┤││判決日期│95.02.27│95.02.22│95.02.22│├─┼──────┼──────────┼──────────┼──────────┤││法院│臺中高分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1370號│95年度台上字第3793號│95年度台上字第379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03.23│95.07.13│95.07.13│├─┴──────┼──────────┼──────────┼──────────┤││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5年度執字第1979號│95年度執字第3499號│95年度執字第3499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94.06.26至94.06.27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4年度偵字第1622號│││├─┬──────┼──────────┼──────────┼──────────┤││法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62號││││實││││││審├──────┼──────────┼──────────┼──────────┤││判決日期│95.02.22│││├─┼──────┼──────────┼──────────┼──────────┤││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95年度台上字第379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07.13│││├─┴──────┼──────────┼──────────┼──────────┤││彰化地檢││││備註│95年度執字第34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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