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三七七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稱:被告於本案均已坦承犯行,亦無串證之虞,且被告一時無知觸犯法網,乃因不知法律之利害關係所致;加以,被告家有母親年邁因腎臟疾病需長期洗腎,亟需被告返鄉照顧及安頓家境,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惟查聲請人於本案先後涉犯偽造有價證券及多件行使變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侵占、詐欺取財、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行,並各該犯罪之情節皆屬重大,是前開羈押理由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智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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