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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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О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二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妨害風化罪,前經台灣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九日判決(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二二號),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確定。於緩刑期內即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六日更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三月十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七號),並已於民國八十年九五月三十一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許金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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