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訴字第27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2732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佳 紘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354號,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3402、35407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2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審判範圍:
(一)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而其立法理由指出:「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如為數罪併罰之案件,亦得僅針對各罪之刑、沒收、保安處分或對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保安處分,提起上訴,其效力不及於原審所認定之各犯罪事實,此部分犯罪事實不在上訴審審查範圍」。是科刑事項已可不隨同其犯罪事實而單獨成為上訴之標的,且上訴人明示僅就科刑事項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不再就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而應以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量刑妥適與否的判斷基礎。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 李佳紘 (下稱被告)提起上訴,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中均表示:對於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沒有意見,僅就量刑上訴,請求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卷第72、118頁),足認被告只對原審之科刑事項提起上訴,揆諸上開說明,本院僅就原審判決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至於原審判決其他部分,則非本院審查範圍。
二、本案係依據原審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犯罪名,據以審查量刑妥適與否:
(一)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1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二)附表編號3、4、6、9、11所示被害人雖有數次轉帳行為,然該詐欺集團主觀上均係基於單一犯罪目的及決意,分別侵害相同法益,時間又屬密接,應評價為接續之一行為侵害同一法益,而為接續犯,各僅論以一罪。
(三)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5所示犯行,與同案被告 陳青辰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間,就附表編號6至11所示犯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間,均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四)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1所示犯行,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五)關於詐欺取財罪、洗錢罪罪數之計算,原則上應依被害人人數為斷(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4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812號判決意旨參照)。易言之,對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洗錢等行為,受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既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且犯罪時、空亦有差距,是被告就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不同被害人(共計11罪),應予分論併罰。
(六)另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15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就本案所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部分,於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期日均自白犯行,均應就其所犯一般洗錢罪,原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然被告2人所為本案犯行,因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規定,而論以較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參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被告就其所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一般洗錢罪自白犯行,核與該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相符,爰於量刑時合併評價,附此敘明。
三、上訴駁回理由:
(一)原審以被告涉有上開犯行,事證明確,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為貪圖輕易獲得金錢,參與詐欺集團之犯罪,妨害社會正常交易秩序,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且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要件,復考量被告於本案所參與程度僅為提領款項並轉交予詐騙集團上手成員之工作,而非詐騙案件之出謀策劃者,兼衡被告於原審自 陳高中 之智識程度、之前擔任麵包學徒、每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28,000元、毋庸扶養家人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原審卷第109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原判決主文所示之刑(即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經核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甚妥適。
(二)被告提起上訴,其上訴意旨固主張:請求從輕量刑云云(見本院卷第72、118頁)。惟按量刑之輕重,屬於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一切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如無偏執一端,致明顯輕重失衡情形,不得遽指為不當或違法。查本件原判決已審酌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應審酌事項,在法定刑度範圍內予以科刑,難認有何輕重失衡情形,另按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本件原審量刑已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為貪圖輕易獲得金錢,參與詐欺集團之犯罪,妨害社會正常交易秩序,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且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要件,復考量被告於本案所參與程度僅為提領款項並轉交予詐騙集團上手成員之工作,而非詐騙案件之出謀策劃者,兼衡被告於原審自陳高中之智識程度、之前擔任麵包學徒、每月收入約28,000元、毋庸扶養家人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原審卷第109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而為刑之量定,既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濫用自由裁量權限或違反比例原則,其量刑自屬妥適,而無被告上訴意旨所指之顯然失出或有失衡平情事。是本件被告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游忠霖提起公訴,檢察官洪威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游士珺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舒方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轉帳時間轉帳金額指定人頭帳戶提領地點提領時間提領金額卷證出處主文1 吳嘉洪 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110年9月22日16時20分許冒充購物平臺客服人員來電,以「解除重複扣款設定」為由誆騙轉帳。110年9月22日18時18分許49,877元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李尚融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崙分行(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10年9月22日18時30分許31分許33分許34分許35分許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11偵35407卷第29、31至34頁李佳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原審判決主文)2 楊玉珊 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110年9月22日17時50分許冒充電子商務客服人員來電,以「解除重複扣款設定」為由誆騙轉帳。110年9月22日18時25分許49,998元李佳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原審判決主文)3石家熒(提告)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110年9月22日夜間冒充購物平臺客服人員來電,以「解除重複扣款設定」為由誆騙轉帳。110年9月22日22時21分許22時22分許10萬元27,000元屏東東港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潘玥文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萬華分行(臺北市○○區○○街0段00號)110年9月22日22時32分許33分許34分許36分許37分許38分許44分許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7,000元19,000元111偵33402卷第31、34至38、69、73頁;111少連偵128卷一第21-24頁李佳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原審判決主文)110年9月23日0時8分許12萬元7-ELEVEN桂林門市(臺北市○○區○○路000號)110年9月23日0時19分許20分許21分許22分許23分許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10年9月23日0時30分許29,985元全家便利商店康勝店(臺北市○○區○○路00號1樓,簡稱全家康勝店)110年9月23日0時35分許36分許2萬元1萬元4 温雅怡 (提告)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110年9月24日17時54分許冒充郵局客服人員來電,以「解除重複扣款設定」為由誆騙轉帳。110年9月24日18時48分許8萬元臺北光復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王文徽 )臺北西園郵局(臺北市○○區○○街0段000、000、000、000號)110年9月24日18時55分5秒53秒6萬元2萬元110他10481卷第17、51、53、85頁;111偵33402卷第33頁;111少連偵128卷一第26頁李佳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原審判決主文)110年9月24日18時57分許(跨行存款)29,985元全家康勝店(臺北市○○區○○路00號1樓)110年9月24日19時6分許7分許2萬元1萬元5陳翊安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110年9月24日22時6分許冒充購物平臺客服人員來電,以「解除重複扣款設定」為由誆騙轉帳。110年9月24日22時6分許17,123同上【起訴書誤載為安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王文徽-安泰人頭戶)】臺北西園郵局(臺北市○○區○○街0段000、000、000、000號)110年9月24日22時8分許17,000元110他10481卷第18、73、85頁;111偵33402卷第34頁;111少連偵128卷一第27頁李佳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原審判決主文)6 溫柔涵 (提告)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110年9月25日20時20分許冒充購物平臺客服人員來電,以「解除重複扣款設定」為由誆騙轉帳。110年9月26日14時42分許46分許47分許52分許57分許49,986元9,999元9,999元19,999元9,999元深坑草地尾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王清建 )八里郵局(新北市○○區○○路00號)110年9月26日15時6分許8分許9分許6萬元6萬元2萬元111少連偵128卷一第27-28頁;111少連偵128卷二第401-405頁;111少連偵128卷三第493頁李佳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原審判決主文)7 施明宏 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110年9月26日14時14分許冒充購物平臺客服人員來電,以「解除重複扣款設定」為由誆騙轉帳。110年9月26日15時7分許40,850元111少連偵128卷一第28頁;111少連偵128卷二第433頁;111少連偵128卷三第493頁李佳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原審判決主文)8 蔡長軒 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110年9月26日不詳時間冒充購物平臺客服人員來電,以「解除重複扣款設定」為由誆騙轉帳。110年9月26日16時59分許29,989元嘉義林森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楊才毅 )7-11益彰店(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10年9月26日16時59分許17時1分許1萬元3萬元111少連偵128卷一第28-29頁;111少連偵128卷三第11、495頁李佳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原審判決主文)9 李永裕 (提告)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110年9月26日15時25分許冒充郵局客服人員來電,以「解除重複扣款設定」為由誆騙轉帳。110年9月26日16時55分許17時2分許17時6分許29,981元29,983元24,123元110年9月26日16時58分許17時6分許7分許8分許9分許2萬元2萬元1萬元2萬元4,000元111少連偵128卷一第28-30頁;111少連偵128卷二第450、451頁;111少連偵128卷三第495頁李佳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原審判決主文)110年9月26日17時25分許29,985元八里區農會(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10年9月26日17時35分17秒許46秒許2萬元1萬元10 劉紫瑜 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110年9月26日不詳時間冒充電子商務客服人員來電,以「解除重複扣款設定」為由,誆騙轉帳。110年9月26日21時16分許49,987元羅東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胡巧雯 ,由其母 胡芷涵 提供)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八里分社(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10年9月26日21時21分許22分許23分許2萬元2萬元1萬元111少連偵128卷一第34頁;111少連偵128卷三第203、501頁李佳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原審判決主文)11 石孟珊 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110年9月26日不詳時間冒充電子商務客服人員來電,以「解除重複扣款設定」為由,誆騙轉帳。110年9月26日21時47分許29,989元7-11八里店(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10年9月26日21時50分許2萬元(起訴書誤載為10萬元)111少連偵128卷一第34-35頁;111少連偵128卷三第218、220、221、501頁李佳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原審判決主文)110年9月26日21時55分許29,985元淡水一信八里分社(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10年9月26日21時56分許57分許2萬元19,000元110年9月26日22時1分許29,970元7-11八里店(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10年9月26日22時8分許14,000元全家八里中華店(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10年9月26日22時17分許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