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036號上訴人 黃之穎 (原名 黃真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傅幼伶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書記官鍾堯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