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上更(一)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更(一)字第56號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蔡文欽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依證人指述等各項證據,足認其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97年6月25日日執行羈押。茲查其羈押期間至97年9月24日即將屆滿,而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7年9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劉雪惠法官賴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邱廣譽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