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2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2565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確認本件是否請求支付命令?
2、本院96年度執四第29771號案件之執行名義為何?尚有多少金錢未獲清償?並補陳相關證明文件。
3、要求年息百分之十二之依據?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