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98號上訴人即原告甲○○
丙○○丁○○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戊○○○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柒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肆萬伍仟陸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