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2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2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252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依聲請狀所述信用貸款金額為新台幣300,000元
,為何債務人積欠本金達382,537元?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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