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東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伍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日起羈押被告在案,茲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建都
法官劉柏駿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蕭家玲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