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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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166號上訴人己○○訴訟代理人 邱超偉 律師
石繼志 律師被上訴人丙○○
號甲○○○丁○○乙○○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準備程序終結。定於民國97年10月2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吳登輝法官鄭月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書記官吳新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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