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遺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七八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 律師複代理人 孔慶忠 律師
謝勝隆 律師被上訴人義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南投縣魚池鄉大雁村大雁巷十五號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鄭秀珠 律師
黃怡瑜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遺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十時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B法官~B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B書記官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