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三號
原告戊○○
己○○丙○○乙○○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文獻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八十八年度交訴字第三二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王鏗普法官施慶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